2015年,佛山获得地方立法权,正式拉开地方立法工作序幕。十年来,40部法规规章相继出台,推动我市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其中一部地方性法规,为佛山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下面让我们重温《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及要求,严防扬尘污染,守护城市清新空气!
一 什么是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时间和管理对象 1.建设、拆除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道路、轨道、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2.其他:建设用地、物料堆场(仓库)、公共停车场、砂场、矿山、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责任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城市道路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等单位。 三主要防治措施 (一)建设、拆除工程在施工时涉及的扬尘防治措施: 1.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2.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3.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5.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7.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8.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9.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10.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二)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进行覆盖或者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爆破作业时在基坑上部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爆破后及时洒水; 2.混凝土喷射作业时,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回填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道路绿化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4.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应当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其他一些规定 1.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全封闭装载,并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